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肇慶市寶利萊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22355****708K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0604民初27183號 |
案號 | (2020)粵0604執(zhí)164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肇慶市寶利萊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新恒隆拋光磚有限公司返還貨款989085.29元及利息(利息以989085.29元為本金,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684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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