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肇慶市寶利萊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22355****708K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1284民初2616號 |
案號 | (2019)粵1284執(zhí)3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四會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四會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肇慶市寶利萊陶瓷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會市金剛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910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分別為:以197000元為基數,從2018年3月31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至全部貨款清償之日止;以148500元為基數,從2018年5月26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至全部貨款清償之日止;以445500元為基數,從2018年7月21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至全部貨款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898元(已減半收?。?、財產保全費4518元,合共10416元,由被告肇慶市寶利萊陶瓷有限公司負擔。(原告起訴時已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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