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尚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蘭金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911762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粵1972民初493號 |
案號 | (2016)粵1972執(zhí)1292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23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1997年第2號中國人民銀行令《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東莞市尚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275000元、利息(從2015年11月2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付清前述款項之日止)給原告四會市雄信鋁業(yè)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426元,由被告東莞市尚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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