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余市星鵬機電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160066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贛0502民初4033號 |
案號 | (2019)贛0502執(zhí)15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新余市星鵬機電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鋼貿易(北京)有限公司返還貨款259859.95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該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98元,由被告新余市星鵬機電制造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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