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中黎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欽林濤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372035-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3)建商初字第00397號 |
案號 | (2017)蘇0105執(zhí)3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1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中黎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65萬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為1368885.87元,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金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貸款合同》約定計算)。 二、被告甘世堅、中融信佳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南京中黎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的本判決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被告南京中黎建設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6932元,由被告中黎公司、甘世堅、中融信佳公司共同負擔。(被告應負擔的該項費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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