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熟市信德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錢月寶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052623-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熟虞民初字第00788號 |
案號 | (2016)蘇0581執(zhí)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 |
執(zhí)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6-07-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林正兵歸還原告常熟市協誠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3082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銀行半年期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信銀行常熟東南經濟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7324610183100000117)。 二、被告林正兵支付原告常熟市協誠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律師費2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信銀行常熟東南經濟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7324610183100000117)。 三、被告江蘇瀾凌實業(yè)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林春國對被告林正兵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常熟市協誠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69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20069元,由原告常熟市協誠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負擔94元,被告林正兵、江蘇瀾凌實業(yè)有限公司、常熟市信德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林春國負擔19975元。(原告同意其預交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支行營業(yè)部,賬號: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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