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鳳城市鑫鵬礦產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68239****672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19民終3238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1)粵1973執(zhí)17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1631207640337】。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鳳城市鑫鵬礦產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五全機械有限公司支付設備款2540702.42元; 二、限被告鳳城市鑫鵬礦產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五全機械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2540702.42元為基數(shù),按照1‰/日的標準從2018年3月15日計至付清設備款之日止,違約金總額以762210.73元為限); 三、駁回原告東莞市五全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960元,由原告東莞市五全機械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東莞市五全機械有限公司負擔2844元, 被告鳳城市鑫鵬礦產品有限公司負擔16116元。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37920元,由上訴人鳳城市鑫鵬礦產品有限公司負擔(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