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遠東電機(寧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138573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榕民初字第1419號 |
案號 | (2019)閩0721執(zhí)40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順昌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安遠東華美電機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及利息(含復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含復息)人民幣186014.58元,此后的利息(含復息)按本案“2014年流字第20-0038號”《借款合同》的約定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 二、被告福安遠東華美電機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及利息(含復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含復息)人民幣127733.27元,此后的利息(含復息)按本案“2014年流字第20-0069”《借款合同》的約定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 三、被告福安遠東華美電機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600萬元及利息(含復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含復息)人民幣155125.68元,此后的利息(含復息)按本案“2014年流字第20-0070號”《借款合同》的約定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 四、被告福安遠東華美電機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700萬元及利息(含復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含復息)人民幣180979.96元,此后的利息(含復息)按本案“2014年流字第20-0071號”《借款合同》的約定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 五、被告福安遠東華美電機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700萬元及利息(含復息)【截至2015年6月29日,利息(含復息)人民幣180979.96元,此后的利息(含復息)按本案“2014年流字第20-0072號”《借款合同》的約定計至還清款項之日止】; 六、被告福建遠東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遠東電機(寧德)有限公司、陳鑒明、陳慧分別在擔保的最高債權人民幣3000萬元限度內,對本判決第一至五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福安遠東華美電機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5954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元,由諸被告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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