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海公(消)行罰決字〔2018〕013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市恒厚實業(yè)有限公司陽光豪生大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海曙區(qū)中山西路1256號的寧波市恒厚實業(yè)有限公司陽光豪生大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寧波市恒厚實業(yè)有限公司陽光豪生大酒店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工商銀行寧波江東支行(中興路757-773單號)(賬號:920113332)。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寧波市公安消防支隊海曙區(qū)大隊 2018年5月3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5-03 |
決定機關 | 海曙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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