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戴懷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8169****586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1281民初728號 |
案號 | (2017)蘇1281執(zhí)200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化支行貸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以200萬元為基數(shù),均按年利率6.525%)、罰息(自2016年11月17日起,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1月21日起,以200萬元為基數(shù),均至實際給付之日,按年利率9.7875%計算);借款期內(nèi)的應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6.525%計算復利,逾期的應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9.7875%計算復利;支付律師費6.25萬元。 二、被告江蘇一生緣食品有限公司、泰州良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江蘇祥美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戴懷傳、朱茂華對被告江蘇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條主文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同泰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三、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化支行對被告戴懷傳抵押的位于興化市富康花園16號樓603室{即興房他證字第T024505號房屋他項權證、興他項(2014)第1527號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所載房地產(chǎn)}拍賣、變賣或折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89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6895元,由被告同泰公司負擔,被告一生緣公司、良杰公司、祥美公司、戴懷傳、朱茂華承擔連帶責任。此款原告已墊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決主文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預交上訴費(開戶行:中國銀行泰州分行營業(yè)部;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79369913453)。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