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廣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10077****133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贛0121民初3758號 |
案號 | (2021)贛0121執(zhí)2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西廣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付原告南昌大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元、截止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罰息97004.48元及后期利息、罰息(后期利息、罰息以本金1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借款付清日止); 二、被告南昌齊達實業(yè)有限公司、郭中廣、衷陽、晏菊花、魏耀明、晏歡歡、郭樹華對被告江西廣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償付原告南昌大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南昌齊達實業(yè)有限公司、郭中廣、衷陽、晏菊花、魏耀明、晏歡歡、郭樹華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西廣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42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9342元,由被告江西廣鑫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南昌齊達實業(yè)有限公司、郭中廣、衷陽、晏菊花、魏耀明、晏歡歡、郭樹華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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