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濮環(huán)罰決字〔2017〕第2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2017年7月27日你公司總磷濃度為2.32mg/L,超過你公司執(zhí)行的《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一級A標準限值(總磷:0.5mg/L)3.64倍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25 |
決定機關 | 濮陽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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