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利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168466-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浙0304民初5235號 |
案號 | (2021)浙0304執(zhí)19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利樹股份有限公司應償付原告溫州市甌海梧田 張永廢品回收店貨款343579.53元。該款分七期付清,分別于2020 年12月至2021年5月每月28日前各支付5萬元,2021年6月 28日前支付43579.53元。若被告福建利樹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 協(xié)議履行付款義務,則原告溫州市甌海梧田張永廢品回收店有權 就未履行部分(包括未到期部分)及利息損失[以未支付部分為基 數(shù),從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 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一并向法院申請 強制執(zhí)行; 二、原告溫州市甌海梧田張永廢品回收店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四、本案受理費6454元,減半再減半1613.5元,由被告福 建利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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