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昌吉市喜佳儷母嬰護理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65230131****397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新23民終1454號 |
案號 | (2021)新2301執(zhí)546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發(fā)布日期 | 2022-02-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962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程斌與被上訴人昌吉市喜佳儷母嬰護理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簽訂的《投資合作協(xié)議》于2021年2月25日解除; 三、被上訴人昌吉市喜佳儷母嬰護理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上訴人程斌返還出資款600,000元; 四、被上訴人昌吉市喜佳儷母嬰護理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上訴人程斌支付違約金20,000元; 五、駁回上訴人程斌一審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600元,減半收取計5800元,由上訴人程斌負擔1218元,被上訴人昌吉市喜佳儷母嬰護理服務有限公司負擔458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600元,由上訴人負擔2436元,被上訴人昌吉市喜佳儷母嬰護理服務有限公司負擔91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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