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合肥市明東紡織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錢明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393381-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皖0111民初2849號 |
案號 | (2017)皖0111執(zhí)34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9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合肥市明東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姚明霞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以1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2月19日計算至2015年2月14日;以8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2月15日計算至2015年3月30日;以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3月31日計算至2015年12月18日;以3.5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19日計算至款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姚明霞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合肥市明東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12元減半收取1506元,由被告合肥市明東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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