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祥華物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孔祥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479093-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錦江民初字第2781號 |
案號 | (2016)川0104執(zhí)72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5 |
發(fā)布日期 | 2016-04-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祥華物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瀚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到期利息60000元、逾期罰息(罰息計算方式:以本金2000000元,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0%的50%計算)。 二、被告范科、孔祥玉、周福英、孔勇對被告成都祥華物資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范科、孔祥玉、周福英、孔勇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成都祥華物資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四川瀚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640元,由被告成都祥華物資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范科、孔祥玉、周福英、孔勇承擔連帶責任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