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興市龍華汽車制動分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8378****56X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1283民初9026號 |
案號 | (2021)蘇1283執(zhí)75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泰興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興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泰興市龍華汽車制動分泵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償還原告江蘇泰興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橋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逾期利息209423.17元(已算至2019年10月10日,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實際償還之日止,按年利率為12.7238%計算)。二、原告對被告位于泰興市黃橋鎮(zhèn)華莊村十三組的不動產(單元號321283、110210、GB00026、F00010001)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875元,減半收取15438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繳,被告還款時一并加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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