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寧市正順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10855****655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桂0105民初6511號 |
案號 | (2020)桂0105執(zhí)恢48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0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新民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文藝、樊素清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二、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新民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文藝、樊素清喪葬費30120元; 三、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新民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文藝、樊素清交通費1000元; 四、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新民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文藝、樊素清誤工費1564.5元; 五、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新民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文藝、樊素清死亡賠償金57315.5元; 六、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新民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文藝、樊素清死亡賠償金270000元;上述一至七項,合計380000元,扣除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新民支公司已理賠原告的27500元,其尚需賠償原告352500元; 七、被告吳卜富賠償原告梁文藝、樊素清死亡賠償金86415.15元; 八、被告南寧市正順物流有限公司對被告吳卜富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4744元,由原告梁文藝、樊素清負擔1083元,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新民支公司負擔2940元,被告吳卜富和被告南寧市正順物流有限公司負擔721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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