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泰科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900MA****MB8R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粵1971民初22303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1)粵1971執(zhí)248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840214622491】。一、限被告蔡都、蔡昌義、貴州泰科諾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華爾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鄧新建歸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17年3月13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胡家永對被告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第一判項承擔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鄧新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為34960元(原告已預繳),由六被告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與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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