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平﹝消﹞行罰決字﹝2021﹞000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容 | 給予寧夏平羅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10 |
決定機關 | 平羅縣消防救援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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