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灤縣福遠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吳自忠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22368****802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冀0223民初3325號 |
案號 | (2019)冀02執(zhí)1310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灤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1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柴成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行償還借款本金3 550 211.11元及至2017年7月10日的利息163 342.83元,至2017年7月20日的復利 4 806.85元、本金罰息10 673.23元,并給付從2017年7月2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本金罰息(計算標準為以欠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0.687%計算); 二、被告陳麗娜、唐山延江進口貿易有限公司、灤縣福遠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柴成寶的履行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灤縣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 316元,由被告柴成寶、陳麗娜、唐山延江進口貿易有限公司、灤縣福遠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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