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金開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74****802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06民初39133號 |
案號 | (2021)粵0306執(zhí)54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21218602448】。 一、被告徐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謝麗瓊支付借款本金2,400,000元。 二、被告徐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謝麗瓊支付計至2019年11月28日止的利息、逾期付款違約金合計 2,247,066.67元。 三、被告徐偉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謝麗瓊支付以2,4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為標準、自2019年11月29日起計至款項實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四、被告深圳市金開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對被告徐偉上述債務中的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5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為標準、自2019年6月15日起計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謝麗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0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1,004元,由原告謝麗瓊負擔2,550,被告徐偉負擔48,454元,被告,深圳市金開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徐偉應承擔之訴訟費用18,204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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