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鞍山北美新熱電環(huán)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黃顯威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30075****191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遼02民初369號 |
案號 | (2018)遼02執(zhí)65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8522萬元; 二、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給付貸款利息、罰息、復利(截止2016年8月7日尚欠利息、罰息、復利7454716.32元;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本金8522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編號為渤連分流貸(2015)第12、13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算罰息、復利); 三、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給付律師費5萬元。 四、被告大連北美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熱電環(huán)保有限公司、喬通、史焱紅、喬躍對上述第一、二、三項之款項各自在最高額8522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被告大連北美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熱電環(huán)保有限公司、喬通、史焱紅、喬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17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10,17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大連北美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熱電環(huán)保有限公司、喬通、史焱紅、喬躍共同負擔,并于上述給付時間一并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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