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滬浦(消)行罰決字〔2019〕212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行政處罰內容 | 永樂(中國)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南匯店存在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給予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8-09 |
決定機關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消防支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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