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寶地稅稽 罰 〔2017〕 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對少繳的印花稅處以50%罰款,罰款1648.8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的規(guī)定,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fā)票使用的行為處以1000.00元罰款,罰款合計2648.8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2-20 |
決定機關 | 寶雞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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