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越公(馬)行罰決字[2020]0364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10月20日16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對位于紹興市越城區(qū)馬山街道海塘村的紹興飛越印花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發(fā)現(xiàn)該單位存放的雙氧水溶液出入庫及庫存情況存在未如實登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問題。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0-21 |
決定機關(guān) | 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馬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秦連土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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