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聊建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50070****385H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魯15民終3138號 |
案號 | (2021)魯1502執(zhí)572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發(fā)布日期 | 2022-05-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潘紀榮、劉憲高、山東聊建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原告郭慶良2272267.89元及利息(利息以2272267.89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20年5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币粚徟袥Q書作出后申請人郭慶良與被申請人潘紀榮分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魯15民終3138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維持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1502民初648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二、變更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1502民初6481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為:被告潘紀榮、山東聊建方正建設有限公司、劉憲高、山東聊建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給付原告郭慶良2272267.89元及利息(利息以2272267.89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20年5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爆F(xiàn)二審判決書已生效,被申請人潘紀榮、山東聊建方正建設有限公司、劉憲高、山東聊建集團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為此,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請貴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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