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圣紡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建國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570732-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蘇中商初字第00391號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435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1898056.27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合計752478.30元,并支付相應罰息及復利(逾期罰息以結欠的借款本金為基數,復利以結欠的借款利息為基數,均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計算)。 二、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賠償律師費損失1388307元。 三、被告蘇州時代科技織造有限公司及被告翁惠春、鮑衛(wèi)紅均分別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蘇州時代科技織造有限公司及被告翁惠春、鮑衛(wèi)紅分別承擔保證責任后,均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盛友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376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636590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盛友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五、被告吳江市祥隆布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蘇州長城紡織品有限公司均分別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240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406334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吳江市祥隆布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蘇州長城紡織品有限公司分別承擔保證責任后,均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六、被告吳江市維華噴織廠及被告吳江美斯特紡織有限公司均分別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144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243800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吳江市維華噴織廠及被告吳江美斯特紡織有限公司分別承擔保證責任后,均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七、被告吳江市圣紡紡織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96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162534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吳江市圣紡紡織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八、被告江蘇派利帝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3696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625754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蘇派利帝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九、被告洪耀良、楊志紅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200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338611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洪耀良、楊志紅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十、被告鮑俊、談雋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80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135445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鮑俊、談雋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十一、被告謝友忠、李群燕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48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81267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友忠、李群燕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十二、被告翁惠慶、謝恩衛(wèi)及被告楊壽豐、潘建曉及被告陳志宏、唐阿七均分別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40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67722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翁惠慶、謝恩衛(wèi)及被告楊壽豐、潘建曉及被告陳志宏、唐阿七分別承擔保證責任后,均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十三、被告金維勤、莊宏社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12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20317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金維勤、莊宏社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十四、被告謝益美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2970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502838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益美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十五、被告張維明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1296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219420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張維明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十六、被告張維明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1296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219420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張維明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十七、被告張建國對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額864萬元及相對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和146280元律師費損失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張建國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199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90元,合計467684元,由被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蘇州時代科技織造有限公司、盛友集團有限公司、吳江市祥隆布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蘇州長城紡織品有限公司、吳江市維華噴織廠、吳江美斯特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市圣紡紡織有限公司、江蘇派利帝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洪耀良、楊志紅、鮑俊、談雋、謝友忠、李群燕、翁惠慶、謝恩衛(wèi)、楊壽豐、潘建曉、陳志宏、唐阿七、金維勤、莊宏社、翁惠春、鮑衛(wèi)紅、謝益美、張維明、張建國負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南京市山西路支行,帳號: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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