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山市樂美達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200073****128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粵2072民初10754號判決書 |
案號 | (2021)粵2072執(zhí)133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發(fā)布日期 | 2022-01-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1610214617349】。一、被告中山市樂美達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原告郎浪退還購房款32萬元并支付違約金48000元,賠償律師費1萬元,合計37.8萬元。二、被告中山市泰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郎浪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奔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978元,減半收取3489元,訴訟保全申請費2413元,合計5902元(已由原告預付),由原告承擔7元,兩被告共同負擔5895元,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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