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州龍德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陽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933682-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錫民初字第00069號 |
案號 | (2015)錫執(zhí)字第0008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26 |
發(fā)布日期 | 2015-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各方確認截至2014年5月31日,潤地利公司結欠孫壽慶借款本金4350萬元、利息450萬元,本息合計4800萬元。 二、潤地利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前歸還4800萬元及以435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7.8%計算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利息141.375萬元,息隨本清。 三、如潤地利公司能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將其名下座落于無錫市西太湖大道1188-2號46、47、48、49房(即41、42、43、44樓面)建筑面積合計2743.85平方米的房屋辦理以孫壽慶為第一抵押順位的抵押登記,則孫壽慶同意潤地利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歸還4800萬元及以435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7.8%計算自2014年6月1日至實際歸還之日止的利息,該利息分兩期支付,第一期利息339.3萬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利息339.3萬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息隨本清。 四、如潤地利公司既不按約履行第一條付款義務,也不按約履行第二條抵押及付款義務,則本案訴訟費140900元由潤地利公司承擔。 五、王和平、王春雷、龍德公司、潤萬嘉公司、潤富泰公司、潤華公司對潤地利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六、上述義務履行完畢后,各方就本案再無糾葛。 七、本案受理費281800元減半收取140900元,由孫壽慶負擔(但出現本協議第三條情況除外)。 八、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或特別授權代理人簽字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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