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昆國土官執(zhí)罰〔2018〕4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占地 |
行政處罰內容 | 昆明軌道交通四號線土建項目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起,未經國土部門批準,擅自占用昆明市官渡區(qū)小板橋街道辦事處羊甫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義路居民組集體土地19.00畝(12663.34平方米)建設“地鐵四號線羊甫站”,目前正在建設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之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占地的違法事實。經確認,該宗地土地利用現(xiàn)狀分類為耕地15.39畝(10260.43平方米)、林地2.79畝(1857.65平方米)和交通運輸用地0.82畝(545.26平方米);其中,1829.15平方米符合《官渡區(qū)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2010-2020)調整完善》,10834.19平方米不符合《官渡區(qū)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2010-2020)調整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云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的通知》(云國土資〔2010〕288號)的規(guī)定,我局處罰如下:1、責令昆明軌道交通四號線土建項目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退還違法占用的昆明市官渡區(qū)小板橋街道辦事處羊甫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義路居民組集體土地19.00畝(12663.34平方米);2、限昆明軌道交通四號線土建項目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在違法占用的10834.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部分)集體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3、沒收昆明軌道交通四號線土建項目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違法占用的1598.3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部分中土地利用現(xiàn)狀為耕地部分)集體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4、對昆明軌道交通四號線土建項目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違法占用10260.43平方米耕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罰款,違法占用1857.65平方米林地和545.26平方米交通運輸用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元的罰款,以上共計人民幣117670.55元(大寫:壹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元伍角伍分正)。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5-04 |
決定機關 | 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官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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