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寶鐵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符春玲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0676****59X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106民初7979號 |
案號 | (2019)蘇0106執(zhí)624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韋政與被告朱兵、符春玲、南京建基工貿實業(yè)有限公司、南京玉帶金屬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寶鐵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寶輝倉儲有限公司、南京寶鐵投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二、被告朱兵、符春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韋政借款本金5600000元并給付違約金(自2016年8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計算);三、被告朱兵、符春玲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韋政律師費30000元;四、被告南京建基工貿實業(yè)有限公司、南京玉帶金屬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寶鐵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寶輝倉儲有限公司、南京寶鐵投資有限公司對被告朱兵、符春玲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駁回原告韋政其它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3604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69204元,由被告朱兵、符春玲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應承擔的訴訟費與上述判決內容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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