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國民新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08****726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深國仲裁4420號 |
案號 | (2021)粵03執(zhí)10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妨礙、抗拒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281218600508】。(一)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簽署的《深圳國民共贏一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合伙協(xié)議》及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簽署的《補充協(xié)議書解除》; (二)第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申請人退還人民幣500000元以及支付剩余收益人民幣21,993.16元,第二被申請人對退還本金以及支付剩余收益承擔補充責任; (三)第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申請人支付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上述第(二)項裁決項確定的本金及收益之和為基數(shù),自合同到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至第一被申請人實際清償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第二被申請人對支付利息損失承擔補充責任; (四)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nèi)補償申請人本案律師費人民幣14,000元; (五)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受理費、處理費人民幣28,450元; (六)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8,45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已預(yù)交人民幣28,450元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28,450元; (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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