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東道鵬方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0010879****707P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渝0113民初9882號 |
案號 | (2019)渝0113執(zhí)56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重慶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各方確認并同意原告對被告享有本金12399132.81元、利息54969.51元(自2018年6月20日暫計至2018年7月19日)、訴訟費用53262元、罰息(以未付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55%,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月計收)、復利(以利息、罰息、復利之和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55%,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月計收)的債權。前述利息、罰息、復利等相關費用之和不得超過同期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金額; 二、自本協(xié)議簽署之日起,各方同意對上述債務達成如下重組安排: 被告重慶東道鵬方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應自2018年10月1日起48個月內償還重組債務本金789.66萬元及重組債務利息。自本協(xié)議簽署之日起,關于被告重慶東道鵬方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重組債務本金余額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11%/年作為重組債務利息比率(重組債務利息=重組債務本金余額×當期實際占用天數(shù)×11%÷360)。重組債務本金及重組債務利息支付方式(單位:萬元): 期數(shù) 支付時間 歸還本金 應付利息 當季應歸還本息合計 第1期 2018年12月31日 1.57 21.72 23.29 第2期 2019年3月31日 1.63 21.68 23.31 第3期 2019年6月30日 1.66 21.63 23.29 第4期 2019年9月30日 1.71 21.58 23.29 第5期 2019年12月31日 9.53 21.54 31.07 第6期 2020年3月31日 9.79 21.27 31.06 第7期 2020年6月30日 10.06 21.00 31.06 第8期 2020年9月30日 10.34 20.73 31.07 第9期 2020年12月31日 93.18 20.44 113.62 第10期 2021年3月31日 93.18 17.88 111.06 第11期 2021年6月30日 93.18 15.31 108.49 第12期 2021年9月30日 93.18 12.76 105.94 第13期 2021年12月31日 93.18 10.19 103.37 第14期 2022年3月31日 93.18 7.63 100.81 第15期 2022年6月30日 93.18 5.07 98.25 第16期 2022年9月30日 91.11 2.51 93.62 合計 789.66 262.94 1052.60 若重組債務本金及重組債務利息支付日為非工作日,則提前至前一個工作日支付。第1期的重組債務本金及重組債務利息的支付日為協(xié)議簽訂后的次日; 三、被告重慶市公路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慶惠通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魏璐對本協(xié)議項下全部債務承擔連帶共同清償責任,無論原告是否享有其他任何物的擔?;虮WC擔保; 四、在前述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前,各被告同意原告不解除對其采取的查封、凍結、扣押、質押、抵押等措施; 五、原告同意對任一期的重組債務本金及重組債務利息給予60日支付寬限期。被告于寬限期內一次或分次償還重組債務本金和利息的,所還金額優(yōu)先沖抵利息,并從沖抵本金之次日調整重組本金余額。寬限期內重組利息按15%執(zhí)行,寬限期內付清應付未付重組本金及利息之次日起,重組債務利率恢復按11%執(zhí)行; 寬限期內重組債務利息=重組本金余額×實際延遲天數(shù)(自被告應付未付之日起至付清應付未付的重組債務本金及利息日止期間的實際天數(shù)×15%÷360); 寬限期內的重組利息不重復計算,并最遲應于寬限期所屬當期約定支付日支付; 六、若被告連續(xù)12個月內發(fā)生2次(不含2次)以上未按本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按期足額支付重組債務本金或重組債務利息的行為,或者整個重組期內累計發(fā)生5次(不含5次)以上未按本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按期足額支付重組債務本金或重組債務利息的行為,或者整個重組期內發(fā)生1次未按本協(xié)議第五條約定在寬限期內按期足額支付重組債務本金或重組債務利息的行為的。被告同意原告有權立即按以下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屆時已履行完畢部分的款項,可在強制執(zhí)行中扣除,但不影響以下內容作為法院執(zhí)行依據(jù)),即: 6.1.被告重慶東道鵬方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債務本金12399132.81元及欠付費用(若有,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罰息、復利、實現(xiàn)債權費用等); 6.2.被告重慶東道鵬方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債務本金12399132.81元為基數(shù),計算利息(按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7%計算利息,暫計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54969.51元)、罰息(按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55%,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月計收)、復利(以利息、罰息、復利之和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55%,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月計收),上述利息、罰息、復利均計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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