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賽德隆經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73****264W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509民初15270號 |
案號 | (2021)蘇0509執(zhí)42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0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趙金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鈕月官借款本金100萬元及相應利息(以本金100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趙金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20000元;(以上款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吳江分行營業(yè)部,賬號:6228400407192501660)5三、被告吳金鳳、趙黎青、楊燕、吳江市賽德隆經編有限公司、吳江市賽隆化纖有限公司對被告趙金根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101元,由被告趙金根、吳金鳳、趙黎青、楊燕、吳江市賽德隆經編有限公司、吳江市賽隆化纖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至法院。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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