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本溪翡翠格納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569****562E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遼0103民初4210號 |
案號 | (2020)遼0103執(zhí)恢146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本溪懷特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二、被告本溪懷特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借款利息(截止2019年1月20日的利息為50 747.29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三、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就本判決第一、二項,對被告本溪翡翠格納文化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抵押的房產、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證明編號為遼(2017)沈陽市不動產證明第0022051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被告李恩杰、柳月玲、陳忠剛、馬淑文對本判決的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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