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2021桐綜執(zhí)05字第2-7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風景名勝區(qū)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20000元;責令當事人于停止違法行為、于2021年7月31日前恢復原狀。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12 |
決定機關 | 桐梓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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