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海南軍海蘇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金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05105944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302民初4015號 |
案號 | (2017)蘇0302執(zhí)189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26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被告海南軍海蘇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一次性返還原告安徽志騰電梯設備有限公司保證金5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5萬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返還部分保證金的,計算利息的基數(shù)相應減少)。 二、被告海南軍海蘇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第一項債務中海南軍海蘇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鍍斬熑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元(原告已預付),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費,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徐州永安支行,賬號:32001718336058068002,戶名: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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