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滇)煤安監(jiān)曲罰〔2017〕(13004-1300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安全生產(chǎn)違法行為:1.煤礦對2017年7月3日至5日安全“體檢”查出的第41條隱患“煤礦井下巷道標識牌不全,無頂板事故避災路線指示牌”已整改,經(jīng)查整改不合格?,F(xiàn)場檢查時,煤礦南翼采區(qū)設置了頂板事故避災路線指示牌,但北翼采區(qū)回風巷與M6煤通風行人上山交叉口未設置避災路線指示牌和巷道標識牌。 2.2017年11月11日入井抽水作業(yè)人員陳新華、陳桃得、王加良未隨身攜帶自救器。 3.北翼集中運輸巷使用的軌道軌型為15kg/m。 |
行政處罰內容 | 責令煤礦限期改正達到要求,對煤礦給予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對礦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1-16 |
決定機關 | 云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曲靖監(jiān)察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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