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慶市企發(fā)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80077****350C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皖0811民初2063號 |
案號 | (2020)皖0811執(zhí)恢3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慶市順昌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興路支行支付利息302233.73元并支付此款復利(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本判決指定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標準計算)。二、被告陳懷安、童運華、安慶市企發(fā)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懷安、童運華、安慶市企發(fā)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安慶市順昌貿易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興路支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834元,減半收取2917元,由被告安慶市順昌貿易有限公司、陳懷安、童運華、安慶市企發(fā)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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