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虎門港船舶物資供應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黃采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79****477U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粵19民終8843號 |
案號 | (2018)粵1971執(zhí)78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東莞市虎門港船舶物資供應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償還貸款本金2850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15年9月15日,利息681685.69元、復利19931.44元;后續(xù)利息按年利率9%計至2016年4月2日止;罰息對逾期貸款本金從2016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9%計算,后續(xù)復利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算,均計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協力南海海洋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海南中通化工進出口有限公司、東莞市東電運輸有限公司、海南中通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黃采南、黃彩輝、黃文珍、梁徐寧對被告東莞市虎門港船舶物資供應有限公司的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8749.8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93749.8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東莞市虎門港船舶物資供應有限公司、協力南海海洋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海南中通化工進出口有限公司、東莞市東電運輸有限公司、海南中通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黃采南、黃彩輝、黃文珍、梁徐寧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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