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陰市中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逢海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007046-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202民初2475號 |
案號 | (2018)蘇0213執(zhí)106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張寧冬、唐燕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交通銀行支付期內欠息16500元、逾期罰息71753.08元、期內欠息之復利(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65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計算),以及交通銀行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7900元。 二、對張寧冬前述第一項債務,中泰公司、友泰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4元減半收取為1102元,由張寧冬、唐燕、中泰公司、友泰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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