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聚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1K38W3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滬0101民初9785號 |
案號 | (2020)滬0101執(zhí)16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上海復興廣場文娛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聚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于2018年10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聚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復興廣場文娛有限公司返還上海市雁蕩路109號一樓南部的房屋; 三、被告上海聚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復興廣場文娛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的租金共計1,534,540.80元; 四、被告上海聚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復興廣場文娛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的違約金,每日以月租金123,808元的0.065%計算,從2017年10月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違約金,每日以月租金123,808元的0.065%計算,從2017年11月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違約金,每日以月租金123,808元的0.065%計算,從2017年12月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以此類推)。 五、被告上海聚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復興廣場文娛有限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247,616元; 六、被告上海聚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復興廣場文娛有限公司按照日租金4,070.40元標準支付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122,112元以及按照日租金兩倍的標準支付2018年11月12日起至房屋返還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七、被告上海聚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復興廣場文娛有限公司以每月11,520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起至房屋實際返還之日止的空調費; 八、被告上海聚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復興廣場文娛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的逾期支付空調費的滯納金(201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滯納金,每日以11,520元的0.065%計算,從2018年9月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的滯納金,每日以11,520元的0.065%計算,從2018年10月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以及2018年10月13日起至房屋返還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空調費損失(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損失,以7,196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10月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損失,以11,52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11月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損失,以11,52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12月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的損失,以11,52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9年1月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以此類推)。 九、原告上海復興廣場文娛有限公司應于上述費用結清后五日內向被告上海聚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返還租賃保證金371,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3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上海聚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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