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富公(城南)行罰決字[2017]1419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7年10月28日杭州新海建設工程實業(yè)有限公司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10月23日至10月28日期間,杭州新海建設工程實業(yè)有限公司在富陽區(qū)春江街道民主村奧海香樟苑工地施工過程中,未按規(guī)定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宋某某、李某某等7名勞動者信息報送到公安機關,于2017年10月28日被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新海建設工程實業(yè)有限公司罰款七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富陽農商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28 |
決定機關 | 富陽區(qū)區(qū)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江宏偉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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