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西皇盛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10067****580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桂0107民初532號 |
案號 | (2019)桂0107執(zhí)44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1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1-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程梅與第三人南寧市奎宗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于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 二、確認被告程梅與原告廣西皇盛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 三、原告廣西皇盛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程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15元; 四、原告廣西皇盛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程梅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年休假工資8280元; 五、原告廣西皇盛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程梅2016年12月、2017年1月工資差額15081.15元; 六、原告廣西皇盛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程梅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休息日加班工資2760元及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間延時加班工資17893.71元; 七、原告廣西皇盛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程梅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墊付的企業(yè)費用2640元; 八、原告廣西皇盛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程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西皇盛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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