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第依佳化妝品超市連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劉斌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588644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贛0103民初907號 |
案號 | (2017)贛0103執(zhí)52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發(fā)布日期 | 2017-05-0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劉斌、楊利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907318.44元、利息(含罰息)198080.02元(計算至2015年12月25日),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含罰息)按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 被告江西第依佳化妝品超市連鎖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上述債務未受清償時,有權以被告劉斌所有的坐落于宜春市平安路562號2-6層(房產證號:宜房權證宜春字第4-20132515號)的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駁回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由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380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43060元,由被告劉斌、楊利、江西第依佳化妝品超市連鎖有限公司共同承擔,限隨上述款項一并償付。 判決如下: 被告劉斌、楊利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907318.44元、利息(含罰息)198080.02元(計算至2015年12月25日),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含罰息)按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 被告江西第依佳化妝品超市連鎖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上述債務未受清償時,有權以被告劉斌所有的坐落于宜春市平安路562號2-6層(房產證號:宜房權證宜春字第4-20132515號)的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駁回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由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380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43060元,由被告劉斌、楊利、江西第依佳化妝品超市連鎖有限公司共同承擔,限隨上述款項一并償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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