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四強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52272****708R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魯1502民初4923 |
案號 | (2019)魯1502執(zhí)38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廣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及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二、廣慶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廣慶塑料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四強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莘縣華祥鹽化有限公司、傅廣偉、陳小蘋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廣慶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廣慶塑料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四強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莘縣華祥鹽化有限公司、傅廣偉、陳小蘋對上述款項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廣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5529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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