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雅筍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善能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579310-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19民終7066號 |
案號 | (2018)粵1972執(zhí)103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東莞市雅筍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支行償還貸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72893.06元、支付罰息(以貸款本金2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155%,自2016年2月12日起計至貸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復利(截至2016年2月11日為985.39元;自2016年2月12日起,2015年10月21日到期未付利息14886.4元的復利、2015年11月21日到期未付利息15913.33元的復利、2015年12月21日到期未付利息15400元的復利、2016年1月21日到期未付利息15913.33元的復利、2016年2月11日到期未付利息10780元的復利,均按月利率1.155%計算至當期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東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支行在上述第一判項范圍內(nèi)對依法處置合同號為DB2015021100000323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項下的、被告東莞市雅筍電子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動產(chǎn)(含稅單價為1380000元的LED支架表面處理自動設備1臺,含稅單價為255060元的立式注塑機1臺,含稅單價為212940元的臥式注塑機1臺,含稅單價為340000元的65T高速沖床1臺,含稅單價為221000元的中為光電燈具測試軟件1套,含稅單價為359000元、型號為ZWL-9200GT的91型燈具測試主機(硬件)1套,含稅單價為643500元的愛科AT注塑機1臺,含稅單價為456500元的M-40T高速沖床2臺,含稅單價為650000元的M-45T龍門高速沖床1臺,含稅單價為425000元、型號為NEX80Ⅲ-5E的“NISSEI”牌射出形成機1臺以及含稅單價為63600元的自動化機械手收料機1臺)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陳善能、溫琳琳對上述第一判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善能、溫琳琳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東莞市雅筍電子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東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048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28048元,由被告東莞市雅筍電子有限公司、陳善能、溫琳琳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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