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雅筍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善能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579310-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1120號 |
案號 | (2016)粵1972執(zhí)1283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15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1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東莞市雅筍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東煦五金電鍍廠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39493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2014年8月加工款48409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算、2014年9月加工款82794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2014年10月加工款56439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算、2014年11月加工款52001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算、2014年12月加工款15303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算、2015年1月加工款14417.82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算,計算至當月加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陳善能對上述第一判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東莞東煦五金電鍍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為7500元,由被告東莞市雅筍電子有限公司、陳善能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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