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安得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葛全勝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489797-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豫0203民初228號 |
案號 | (2018)豫0202執(zhí)85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河南安得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城東支行借款本金240萬元,利息229808.56元, 二、河南安得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息12%支付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城東支行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 三、開封銀基中小企業(yè)擔保有限公司、朱文禮、焦鵬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未按上述期間履行付款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68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1687元由河南安得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開封銀基中小企業(yè)擔保有限公司、朱文禮、焦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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